目 录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救灾责任,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完善救灾工作程序,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物资,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岭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和我区减灾救灾工作实际。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高温、干旱、台风、风雹、暴雪、寒潮、低温冰冻、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当周边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区管委会在救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现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铁岭经济技术开发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5.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和专家作用,对已有的各类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资源整合,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在抢运物资、转移群众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人民军队的中流砥柱作用。
(五)灾害分级
满足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和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任意一项指标,分为Ⅰ、Ⅱ、Ⅲ和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区级专项预案。
2.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辖区内的社区(村)制定相应配套应急预案。
3.鼓励相邻、相近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跨区域性自然灾害救助的联合应急预案或应急联动机制。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特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承担自然灾害的应急指挥工作,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区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
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综合办公室、区党群办公室、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区规划建设局、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铁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区招商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区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区城市与交通发展服务中心、区科技创新局、公安局铁南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人民来访接待与法律事务服务中心、铁岭万海供水有限公司、开发区水务集团、天信公司开发区营业厅、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供电公司、铁岭县中国移动公司、铁岭县电信公司、铁岭县联通公司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组成。
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二)责任分工
1.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指挥、协调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我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向各级政府报告我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2.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负责拟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区综合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灾区管委会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协调学校作为灾害来临时的应急避难避险场所。
区科技创新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研发推广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公安局铁南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比赛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体育场馆作为灾害来临时的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区委、区管委会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调度各下属国有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助灾区管委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规划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市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
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区(县)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农村建档立卡系统管理。
区招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党群办公室: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调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有关媒体按照区委宣传部的部署,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食品安全、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
区人民来访接待与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规范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铁岭万海供水有限公司、开发区水务集团、天信公司开发区营业厅 :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辖区内灾民生活供水、设施抢修及饮水安全;对因供水管线破裂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区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提供技术支撑;配合救灾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现场环境及周边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组织协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区燃气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燃气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及应急演练。
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做好受灾地区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任务和减灾委要求,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3.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各工作组职责
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管委会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局、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区发改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综合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应急局、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区发改局、区招商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铁南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区规划建设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区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区综合办公室牵头,区应急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区应急指挥部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8)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区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三 灾害救助准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2.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3.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1.强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满足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需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农业分场要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物资储备网络。
2.针对本区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以“合理储备、突出重点,先重点、后一般”为原则,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4.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区管委会对救灾物资的管理要求,强化救助物资储备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助物资储备网络。
5.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按照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要求执行。
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指挥车辆。
2.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启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防疫、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意见。
3.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区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居民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1.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应急广播及网络平台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受灾地区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5.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四 信息管理
接到森林火险、地质灾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震情监测、洪水、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专项指挥机构通报,按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2.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管委会、市应急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3.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局。
4.干旱灾害,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区应急指挥部或委派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评估: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区财政局、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数据。
3.台账:区应急指挥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需区应急指挥部审核授权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2.灾情稳定前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4.对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全覆盖。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应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启动后,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同时启动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向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至低依次分为I级(特别重大灾害)、Ⅱ级(重大灾害)、Ⅲ级(较大灾害)、Ⅳ级(一般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级标准中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具体启动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1.灾害发生后,经过研判,达到市级预案响应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建议启动市级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做好或配合参与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灾害发生后,经过研判,未达到市级预案响应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适应的应急响应。同时,做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1.Ⅰ级响应
启动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主任主持组织召开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区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偿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局铁南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交通安全管理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根据区管理委员会要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改局、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救援装备、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指导灾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等工作。区科技创新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党群办公室、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管理委员会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受灾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Ⅱ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组织召开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决定开展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协调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或指定责任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2)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3)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安全管理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党群办公室、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4)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5)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指挥部。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Ⅲ级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组织召开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1)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编发灾情简报,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协调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派出由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3)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安全管理大队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党群办公室、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Ⅳ级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的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地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应急指挥部评估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后,上报区管委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响应。
1.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2.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3.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属地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4.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进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对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管委会和受灾属地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灾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3.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评估情况,区应急、区财政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1.区应急局根据受灾属地街道办事处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属地政府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有关标准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建议,与区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4.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5.由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地址:辽宁省铁岭市102国道与动力大道交叉路口动力大道11号
企业服务电话:024-72690124 72690254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4—72690254 举报邮箱:kfqbgs910@163.com